(2017)沪01民特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沂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陈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沂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陈香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332号申请人:上海沂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雷路319号2层2506室。法定代表人:时兆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婧,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香,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申请人上海沂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沂禾公司)与被申请人陈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沂禾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7)办字第982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仲裁委依据案外人张某的陈述认定申请人沂禾公司与被申请人陈香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张某与沂禾公司之间有利害关系,系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四项之规定,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陈香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本院认为,申请人沂禾公司认为其与被申请人陈香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认定事实有误。因该理由并非法律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该申请撤裁理由不成立。申请人沂禾公司又认为仲裁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其所依据的理由亦涉及事实认定,故申请人沂禾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沂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沂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17)办字第98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沂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琳敏审判员 陆宇鹰审判员 胡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 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