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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付嫩香与焦新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嫩香,焦新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711号原告:付嫩香,女,195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焦新强,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付嫩香与被告焦新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付嫩香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嫩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嫩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嫩香负担。审判员  马钦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