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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民初5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建民与文石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民,文石剑,惠州市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5346号原告:黄建民,男,汉族,1976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文石剑,男,汉族,1972年8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第三人:惠州市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8号小区综合楼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民诉被告文石剑、第三人惠州市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民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文石剑、第三人惠州市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民申请撤回对被告文石剑、第三人惠州市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50元,减半收取为7675元,由原告黄建民负担。审 判 员 丁   金   亮代理审判员 张   淦   如人民陪审员 何   子   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杨婉怡书记员赵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