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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廊坊市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苏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958号原告:廊坊市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负责人:祁景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建立,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告:苏某,男,汉族,1980年8月3日生,住唐山市路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被告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市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撤回��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廊坊市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魏 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唐佳林书 记 员  唐春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