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梦梦与杭州继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郑丛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梦梦,杭州继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郑丛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637号原告:卢梦梦,女,199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杭州继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学林街(北)2-8号文渊大厦第1幢1单元1301室,注册号330198000043999。法定代表人:余国浩。被告:郑丛林,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梦梦诉被告杭州继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郑丛林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梦梦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梦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梦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卢梦梦负担。审判员 吕瑜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