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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彬与胡仲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胡仲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1446号原告:李彬,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告:胡仲英,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原告李彬与被告胡仲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李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金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