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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民初15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国高与龙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高,龙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1民初1572号之三原告李国高,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被告龙志敏,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高与被告龙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征收900元,由原告李国高负担。审 判 长  易建勋人民陪审员  范素维人民陪审员  方新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荣玉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