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增恩与罗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恩,罗振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2816号原告:李增恩,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代理人:刘付刚、吴晓嘉,系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被告:罗振为,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李增恩诉被告罗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增恩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增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恩撤诉。案件受理费96578元,减半收取计48289元,以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李增恩负担。审 判 长 黄伟洪代理审判员 王薇薇人民陪审员 吴健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佩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