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郭宗阳诉被告沈阳元军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宗阳,沈阳元军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202号原告郭宗阳,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沈阳元军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XX军,系经理。原告郭宗阳诉被告沈阳元军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晓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宗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晓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