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6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蒋耀君与楚玉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耀君,楚玉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132号原告:蒋耀君,男,汉族,1966年2月14日出生,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楚玉昌,男,汉族,1957年11月20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耀君诉被告楚玉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耀君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耀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树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