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金功与黄宝、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功,黄宝,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820号原告:李金功,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黄宝,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新区南大街新城。负责人:杨志峯,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功诉被告黄宝、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金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功撤回对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安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