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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崇宽与白自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崇宽,白自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刘崇宽。被执行人:白自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崇宽与被执行人白自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白自有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刘崇宽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待白自有有履行能力时再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02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吴全弟{文书日期}书记员  庞彦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