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仑诈骗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17号杨仑:你因诈骗一案,对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吉刑一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的有罪供述系侦查机关通过违法手段获取,应予排除;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量刑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充分证明,杨仑伙同其妻刘某以与他人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开办公司能够获取高额回报为由,取得被害人殷某的信任,骗取巨额钱款,用于个人消费等,并逃避藏匿,非法占有故意明显,杨仑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仑申诉提出其有罪供述系侦查机关通过违法手段获取,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申诉主张无事实依据。杨仑及原审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原裁判未划分主从犯并无不当。考虑本案的犯罪数额等情节,在法定幅度内判处杨仑无期徒刑适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