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82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广州永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周交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永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周交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660号原告:广州永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西路174号209。法定代表人:卢青,经理。被告:周交春,男,194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永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交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永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永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庭外协商处理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永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3.75元,由原告广州永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瑞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和爽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