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唐志佳、黄淑荣与孙喜全、长春市百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佳,黄淑荣,孙喜全,长春市百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838号原告:唐志佳,男,住址:长春市绿园区。原告:黄淑荣,女,住址: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陈绍敏,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喜全。被告:长春市百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宜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占江。原告唐志佳、黄淑荣诉被告孙喜全、长春市百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唐志佳、黄淑荣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佳、黄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唐志佳、黄淑荣承担。审判员 王敬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