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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琼励与蒲松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琼励,蒲松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700号申请执行人:陈琼励,女,汉族,1973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蒲松波,男,汉族,1969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陈琼励与蒲松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蒲松波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蒲松波的银行存款7050元至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光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