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390雷琴与吴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琴,吴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390号申请执行人雷琴,女,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吴超,男,198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雷琴与吴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宜和民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吴超赔偿雷琴70000元(该款已扣除雷琴应赔偿吴超的款项),于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2016年春节前支付25000元,2017年春节前支付25000元。若吴超有一期逾期支付,则需按照90000元进行赔偿,雷琴有权就90000元的余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吴超未履行上述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反规避执行公开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邮政部门以“电话停机,收件人长期外出”为由退函。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吴超名下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房产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吴超名下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房产、车辆等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执行人员赴被执行人吴超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分水村委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下落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吴超长期外出,暂无法查找。因被执行人吴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吴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丁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