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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与冯双林行政非诉案由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冯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03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法定代表人谢进,区长。委托代理人黄龙辉,男。委托代理人刘栋,男。被执行人冯双林,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天政征补[2016]1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听证,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关于被执行人提出的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没有诉权的问题,本院经听证审查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除告知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可书面选择补偿方式外,同时告知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依法不具有诉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天政征补[2016]1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其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天政征补[2016]1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军强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