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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沈阳金马鞋城冠美展柜设计室与吉林大富豪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马鞋城冠美展柜设计室,吉林大富豪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512号原告:沈阳金马鞋城冠美展柜设计室,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号金马鞋城。经营者:李福财,男,194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珠,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大富豪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张德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良,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金马鞋城冠美展柜设计室与被告吉林大富豪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沈阳金马鞋城冠美展柜设计室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金马鞋城冠美展柜设计室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金马鞋城冠美展柜设计室撤诉。案件受理费2483元由沈阳金马鞋城冠美展柜设计室负担。审判员  常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