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第3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甘肃金雁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闫晓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金雁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晓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第3485号原告:甘肃金雁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大雁滩234号。法定代表人:姚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永刚,男,汉族,1980年5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经理,住甘肃省通渭县。被告闫晓晴,原告甘肃金雁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晓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甘肃金雁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金雁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金雁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金雁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雅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