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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巨林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681号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依法受理(2016)晋05刑终308号刑事裁定书关于被执行人王巨林犯诈骗罪中涉案罚金及责令退赔的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巨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刑终308号刑事裁定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焦 炜人民审判员  陈粱鹏人民陪审员  王同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苗一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