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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申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袁春亮、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春亮,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申6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袁春亮,男,1968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1幢。法定代表人:张敏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航,该公司法务部员工。再审申请人袁春亮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4)泰姜顾商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袁春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冒金山审判员  孟玉祥审判员  沈大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