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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民终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杰与被上诉人金彩华、何宏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杰,金彩华,何宏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民终2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彩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宏谦。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湃,商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吴杰因与被上诉人金彩华、何宏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吴杰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1023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金彩华、何宏谦连带偿还上诉人的借款;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金彩华、何宏谦承担。事实及理由:被上诉人何宏谦提交的关于金彩华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的证据,不能证明个人向上诉人借款是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也不能证明所借债务是个人债务,故一审判决认定“金彩华借款用于个人赌博等非法活动,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是错误的,缺乏相应证据。同时认定借款用于赌博非法活动,又认定债务合法,存在相互矛盾。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予以改判。被上诉人何宏谦答辩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理由:1、其与金彩华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金彩华长期赌博,私自在外到处借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最终走向离婚的地步;2、二人既然已经走到离婚的地步,从客观上来讲金彩华已无必要替何宏谦揽债,但无论是从离婚协议来看,还是从金彩华的陈述来看,其均认为债务系因个人赌博行为所欠,其陈述应具有客观真实性;3、虽然本笔借款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但依据对金彩华的调查询问笔录,金彩华亲属、朋友的证明,以及何宏谦提供的证据来看,均能证实金彩华本人背着其丈夫四处借高利贷长期参与大额赌博的事实,且何宏谦近些年来并未在添置房产、办企业投资、入股、经商等方面有所投资;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综上,本案的证据能够证明借款人金彩华背着被上诉人何宏谦四处借高利贷长期参与大额赌博的事实,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吴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金彩华、何宏谦共同连带偿还吴杰借款13万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起诉之日至判决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金彩华、何宏谦承担。事实与理由:金彩华分别于2014年7月30日、9月17日、12月20日三次向吴杰借款共计13万元,并出具三份借条,后经多次催要未果。由于上述借款发生在金彩华与何宏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诉至法院要求金彩华、何宏谦共同连带清偿借款本息。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吴杰与金彩华经他人介绍相识后,金彩华分别于2014年7月30日、同年9月17日、同年12月20日向吴杰借款5万元、3万元、5万元,共计13万元,并出具三份借条,落款签名均为“金彩华”。2015年5月15日,金彩华与何宏谦协议离婚,此后金彩华外出至今未归。一审法院另查明,金彩华因参与赌博于2014年9月29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处以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金彩华在另案中表明其借吴杰的十几万元用于买黑彩赌博。一审法院认为,金彩华为吴杰出具借条三张而借款,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明确。无据证实出借人吴杰在借给金彩华款项时知道金彩华参与赌博而提供借款,故吴杰要求金彩华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双方对利息并未约定,故吴杰主张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金彩华借款虽然发生在金彩华与何宏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金彩华表明所借款项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借款应认定为金彩华个人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何宏谦提出该笔借款发生时其不知情,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不承担还款义务的辩解,予以采纳。故吴杰要求何宏谦承担借款连带偿还义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诉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由金彩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吴杰偿还借款13万元整;驳回吴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500元,由金彩华负担。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何宏谦围绕本院总结的争议焦点提交了两组新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第一组证据:1、商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证明一份,证明何宏谦、金彩华未以个人名义作为法定代表人在该局办理任何经营类型的登记注册;2、商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何宏谦在该中心无房产登记记录。两份证据证明金彩华与何宏谦并未从事购置房产、从事投资经营等需要大量资金的活动。上诉人吴杰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持有异议。被上诉人金彩华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各方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第二组证据:证人殷明、黄树志、刘忠甫、金长波证人证言(其中殷明、金长波出庭作证)和何金出庭作证证言,证明金彩华长期赌博,在外举债的事实。上诉人吴杰质证认为该组证据只能证明金彩华长期参与赌博,但不能证明涉案借款用于赌博,所以不能认定为个人债务,涉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负有连带偿还责任。被上诉人金彩华认可该组证据证明的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与案件有关的知情人员金彩芳、庞小红进行了调查询问。具体情况如下:金彩芳陈述:金彩华整天喜欢在外面玩,主要是打麻将、压杠,听说还玩“黑彩”,玩的大了就到处借钱,后来借的高利贷都是利滚利,借钱都是避着何宏谦和她儿子何金。何宏谦和金彩华没有做过生意,现在也没有房产,估计金彩华在外面欠的债有二三百万,现在在外面躲债。庞小红陈述:金彩华平常爱赌博,压杠、打麻将。不知道金彩华现在在哪里,应该是在外面借别人钱还不上,出去躲债。当时她们玩的时候一场下来输赢万把块,后来听说金彩华也玩“黑彩”。她们一块去河南压杠,当时赌场就有放高利贷的。金彩华借钱要么是赌博,要么就是还利息。金彩华跑的时候估计欠债有一百多万吧。外面都说金彩华爱赌,跑就是因为借钱、借高利贷还不上,她跑的事商南人都知道。金彩华一直说借钱的事不能让她老公(何宏谦)知道。对于法院调取的上述两份调查笔录,当事人质证均无异议。本院结合何宏谦在一审审理中提交的公安局对金彩华等因赌博被治安处罚的卷宗材料及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的调查笔录情况,综合认定何宏谦二审中提交的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该组证据能够证实被上诉人金彩华长期参与赌博的事实。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金彩华向吴杰借款13万元,所立三份借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吴杰已经支付出借款项,金彩华理应偿还借款。吴杰上诉认为借款发生在金彩华与何宏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该上诉观点及答辩人的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应为: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何宏谦是否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意在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要审查是否存在例外情形,以打击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保护夫妻不知情一方的合法权益。本案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何宏谦是否具有与金彩华共同举债的合意。本院对金彩芳、庞小红的调查笔录及何宏谦向法庭提交的证人证言均证实金彩华在外面借钱不让何宏谦知道,且借款协议上也无何宏谦的签名,而吴杰亦未进一步举证证明何宏谦与金彩华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或何宏谦事后对该债务予以追认,故现有证明不能证明何宏谦与金彩华有共同举债的合意;第二、是否有合理理由认定涉案借款用于赌博。2014年8月12日、22日、29日、13日、31日商南县公安局分别对岳建斌、金彩华因买“黑彩”赌博行为进行询问,并于同年9月29日对金彩华等人因赌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组证据能够证实金彩华参与赌博,且涉案借款就发生在此次公安机关询问和处罚前后。同时本院对金彩芳、庞小红的调查笔录,黄树志(金彩华工作单位商南县植保站的职工)、刘忠甫的证人证言及殷明、金长波、何金当庭陈述,均证实了金彩华长期参与赌博,为此在外经常高息借款,现因还不起所欠债务已经离家出走的事实。再结合金彩华、何宏谦均系有稳定收入的工作人员,且双方并无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金彩华却在外经常高息借款的事实及双方因金彩华赌博导致离婚的事实,本院完全有理由认定涉案借款金彩华是用于赌博,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综合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借款应为金彩华个人债务是正确的,上诉人吴杰只依据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持。因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吴杰明知金彩华借款用于赌博而出借款项,故上诉人吴杰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借款用于赌博,又认定债务合法存在矛盾的观点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吴杰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吴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驹审 判 员  林 琪代理审判员  邓昊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兰银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