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民初4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南京快乐星猫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严婷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快乐星猫旅行社有限公司,严婷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民初4150号原告:南京快乐星猫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丰富路18号10-11幢301室。法定代表人:武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凡楚,女,南京快乐星猫旅行社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二松,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婷,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告南京快乐星猫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星猫公司)与被告严婷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快乐星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凡楚、卢二松、被告严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快乐星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2.被告在“快乐星猫旅行社”微信群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6年4月22日,现合法持有由江苏省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017年3月13日下午,被告在“快乐星猫旅行社”微信群公然发布“大家不要再相信快乐星猫这个公司了,公司是骗人的,都没有旅游资质,还整天做旅游收客人。现在公司还拖欠员工工资,领导武浩更是最大的骗子,把员工骗辞退后,拖欠工资”、“大家可以去查下,他们公司连旅游资质都没有”、“全是大骗子”等攻击性言论,对原告进行公开的诋毁中伤,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商业声誉,给原告正常经营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严婷辩称,2016年5月17日,被告入职南京悦明科技有限公司,并被派到原告处工作。原告只具备境内旅游资质,并不具备出境旅游资质,但原告却在微信公众号“星猫广场”发布出境旅游广告。2017年2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武浩找被告谈话,承诺若被告自愿离职,则工资照发并给予被告3000元补偿,被告遂辞职。然而,武浩却未按承诺履行。为此,被告申请劳动部门调解,无果。基于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虚假宣传和欺骗被告的行为,被告遂于2017年3月13日在“快乐星猫旅行社”微信群里发了上述三条微信。被告认为,被告所发上述微信是指原告没有出境旅游资质,至多属于表述不全面,绝不属于恶意造谣;被告在发布上述微信后,原告的工作人员立即将原告踢出群,并未给被告进一步全面表述的机会;原告的工作人员在被告发微信后十分钟左右就在微信群里公示了原告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完全清除了被告表达不全面的影响。综上,被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被告提交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因仅系打印件,无原始载体相印证,原告也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快乐星猫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2日,并于同年6月12日取得了江苏省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业务为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严婷曾在快乐星猫公司工作,于2017年2月左右离职。离职后,严婷因工资及补偿与快乐星猫公司发生了纠纷。2017年3月13日14时56分许,严婷在快乐星猫公司建立的“快乐星猫旅行社”微信群发布了内容为“大家不要再相信快乐星猫这个公司了,公司是骗人的,都没有旅游资质,还整天做旅游收客人。现在公司还拖欠员工工资,领导武浩更是最大的骗子,把员工骗辞退后,拖欠工资”、“大家可以去查下,他们公司连旅游资质都没有”、“全是大骗子”等三条微信,其时该微信群有成员200余人。同日15时7分,快乐星猫公司员工程莹将快乐星猫公司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拍照上传至该微信群,称“证件在这里,都可以查到”,并随之将严婷移出该群。另查明,“星猫广场”系快乐星猫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该公众号中有出境游、国内游、邮轮游、欧洲游等分类,分类下有详细的项目及报价。诉讼中,快乐星猫公司称其司确无出境旅游资质,其司微信公众号“星猫广场”上有关出境游的项目系对第三方旅行社项目的分销,虽然该司未在公众号中对此予以注明,但客服会电话告知客户此事,合同也是客户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旅行社签订;“快乐星猫旅行社”微信群系快乐星猫公司设立的潜在客户群,严婷发布上述微信后,有先前联系过的客户不再联系,还有一些客户直接退群,使得公司遭受损失。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要确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根据法庭调查,被告应系明知原告具有境内旅游业务资质,然而被告却因对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不满而不加区分的称原告“没有旅游资质”,被告该行为明显与事实不符,应认定为故意散布虚假事实,即诽谤。“快乐星猫旅行社”微信群系原告设立,而原告设立该微信群的目的显然系对潜在的客户提供宣传、咨询等服务,以便将该些潜在的客户转化为实际的客户,而被告称原告“没有旅游资质”,显然会对该些潜在的客户构成困扰,故被告上述行为客观上应对原告的名誉有损害。被告称其在发出上述微信后即被原告的工作人员移出“快乐星猫旅行社”微信群,以至于未能及时更正表述一事,根据被告发微信至其被移出微信群的时间间隔以及被告发微信的动机,被告该说法难以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在其微信公众号“星猫广场”对出境游进行宣传,而未注明系对第三方公司的业务进行分销,显然易使社会公众误解其具有出境旅游业务资质,就此而言,被告称原告系“骗子”虽有不妥,但还是有一定事实基础的,不宜认定为诽谤。被告称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是“骗子”一事,涉及到双方的劳动争议,且应属一时激愤之语,虽有不妥,但亦不宜认定为诽谤。综上,被告所发微信中称原告“没有旅游资质”的行为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不过,鉴于原告已将被告移出“快乐星猫旅行社”微信群,故被告可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由原告自行在上述微信群发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法人并不存在精神损害,所以该主张并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上述范围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南京快乐星猫旅行社有限公司名誉权的行为;二、被告严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快乐星猫旅行社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并由原告南京快乐星猫旅行社有限公司自行在“快乐星猫旅行社”微信群发布,以消除被告严婷对其名誉权造成的负面影响;三、驳回原告快乐星猫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严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员 高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陈禹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