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8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李俊呈与许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呈,许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8执2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呈,男,1983年7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杨建文,云南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许坤明,男,1963年4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李俊呈与被执行人许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云0428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许坤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李俊呈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2015年9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期间尚欠的利息13675.20元,自2016年6月14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9.264‰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许坤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俊呈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坤明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2015年9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期间尚欠的利息13675.20元和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9.264‰计算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坤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俊呈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许坤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俊呈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江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8执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华审判员 张建飞审判员 金况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