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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202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天宇货运信息部与刘洪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202民初34号原告(反诉被告):天宇货运信息部,住所地西藏拉萨市。经营者:范文忠,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西藏拉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科,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洪义,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西藏日喀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斌,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天宇货运信息部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洪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天宇货运信息部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刘洪义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天宇货运信息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被告(反诉原告)刘洪义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天宇货运信息部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洪义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与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天宇货运信息部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刘洪义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318元,减半收取115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天宇货运信息部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71元,减半收取63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刘洪义负担。审判长 边  琼审判员 徐 志 彬审判员 雷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旦增罗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