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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执5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刘文军与刘爱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军,刘爱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5执5435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军,男汉族,1963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刘爱文,男,汉族,1985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冠县,。申请执行人刘文军与被执行人刘爱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643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裁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545.8元,执行费65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XX审判员  李艾嘉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彩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