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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羡月奇、羡慕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羡月奇,羡慕超,王凤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531号申请执行人羡月奇,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申请执行人羡慕超,男,汉族,2010年3月24日出生,住所地冀州市。被执行人王凤存,男,汉族,1947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冀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8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凤存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凤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凤存银行存款22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全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