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平安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安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3刑初283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平安,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河南省汤阴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汤阴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汤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平安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科、刘译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平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周平安发现妻子韩玉英和被害人韩某微信聊天,周平安认为韩某影响了自己的家庭生活,便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对韩某进行威胁,强行向韩某索要人民币10000元。2017年5月4日,韩某在迫于周平安威胁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给周平安10000元,周平安收到后,又要求韩某再次给自己汇5000元,韩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平安将敲诈勒索所得已退还被害人韩某,韩某对周平安已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平安在开庭审理过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书证及周平安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平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周平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平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吉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