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申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兆麟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兆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8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兆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负责人:王新浩,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辽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阳,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兆麟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3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兆麟申请再审称,其买基金是董超违规办理的,并非张贞办理,董超夸大了基金的安全性,浦发银行应赔偿其损失。浦发银行的证据是伪证,《个人客户投资风险评估报告》上填写都是错的,不符合王兆麟本人的意愿和实际。王兆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浦发银行提交意见称,王兆麟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沪银监访复【2015】962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已佐证了浦发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并不存在违规行为。王兆麟在经浦发银行风险提示后,理应对相应的投资风险有所预知,其选择签署相关申请表并购买基金,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提交的证据对相关事实作出准确认定,本院予以支持。王兆麟抗辩其受浦发银行诱骗购买了相关基金产品,并对经办人员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否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兆麟并未提交有效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王兆麟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综上,王兆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兆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史伟东审判员 王晓娟审判员 熊雯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