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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红根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红根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11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徐红根,男,1964年9月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上诉人徐红根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2民初16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徐红根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原审法院受理。理由为:1、上诉人于2015年入住被告医院,因上诉人有面神经炎,无法表达清楚,实习医生询问病情时,上诉人并没有讲“反复胸闷胸痛10余年,晕倒3次”,而医生却在入院记录的主诉上误写,而上诉人所讲长期加班劳累和油漆使致入院未写;2、本案事由是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向该院反映的情况在入院记录上记录错误,该记录内容与被上诉人的工伤认定存在直接的联系,关系到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审诉请为“被起诉人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起诉人入院记录的主诉“反复胸闷胸痛10余年,晕到3次”更正“长期加班劳累和油漆中毒导致面神经炎(歪嘴)而入院”,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治国审判员  熊达和审判员  彭 岚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成 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