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刑更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XX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1185号罪犯XX,男,1994年1月11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2013年2月2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年8月12日被释放,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在缓刑考验期间,该犯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黔七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加原判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金西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且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至今还未满三年,故不应予以减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源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何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峤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