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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黑与王秋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黑,王秋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黑男,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王秋为,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徐黑男与被执行人王秋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50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王秋为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徐黑男劳务费和守夜费合计36400元;二、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原、被告之间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元,由被告王秋为负担,该款项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的持有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秋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其汽车二辆,该车本案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截止至2019年2月27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按份共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群星苑一区29幢1002室的房地产,被执行人占有37.5%的份额,该房屋建筑面积49.23平方米,本案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截止至2020年2月27日),故暂无法处分。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曾有多个作为债务人的执行案件,其名下的其他房产已被本院拍卖完毕,现仅剩上述房屋一套。被执行人因犯罪正在服刑。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67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房产、车辆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