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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柳城县隆兴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兰钰武、罗淑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城县隆兴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兰钰武,罗淑娟,高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603号原告:柳城县隆兴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799735998M。法定代表人:江建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蕙,广西宝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钰武,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住柳城县,被告:罗淑娟,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柳城县,被告:高洲,男,住柳城县。原告柳城县隆兴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钰武、罗淑娟、高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柳城县隆兴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城县隆兴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所诉请求已被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城县隆兴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柳城县隆兴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何腾跃人民陪审员  张燕华人民陪审员  何丽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宋厚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