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8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士琦与灯塔市龙兴农业综合开发基地、黑山龙兴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琦,灯塔市龙兴农业综合开发基地,黑山龙兴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081执61号申请执行人:张士琦。被执行人:灯塔市龙兴农业综合开发基地。法定代表人:冯少俊。被执行人:黑山龙兴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江。本院在执行张士琦与灯塔市龙兴农业综合开发基地、黑山龙兴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丽斌审判员 :刘永强审判员 :田绍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