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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谢术国与被告何香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何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562号原告:谢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舒,株洲县湘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原告谢某与被告何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原告谢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术国承担。审判员  刘坤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