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5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5民初346号原告郑某某,女,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刘某,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秀丽审 判 员 赵晓威人民陪审员 郭万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