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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5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5民初346号原告郑某某,女,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刘某,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秀丽审 判 员  赵晓威人民陪审员  郭万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