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陕西腾捷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陕西腾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磊,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腾捷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陕西腾捷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9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同意立案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91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陕西腾捷置业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执行款专户交纳了全部案款65066.36元及本案执行费876元。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91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