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崇阳执字第33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志辉与王海加、夏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押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辉,王海加,夏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执字第33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志辉,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个体户,住崇阳县。被执行人:王海加,男,1967年10月9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执行人:夏龙华,女,1966年3月1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志辉与王海加、夏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5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海加所有的鄂LLT7**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因需对该车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海加所有的鄂LLT7**号小型汽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