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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清乐与张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乐,张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1063号原告:张清乐,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山,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成龙,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张清乐与被告张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张清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清乐以与张成龙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乐撤诉。本案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张清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阿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丹凤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