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清乐与张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乐,张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1063号原告:张清乐,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山,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成龙,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张清乐与被告张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张清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清乐以与张成龙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乐撤诉。本案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张清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阿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丹凤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