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玉戈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刑初123号公诉机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玉戈,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雅安市雨城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l6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戈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玉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初至2015年夏天,被告人李玉戈多次向齐某某、张某、鄢某某、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4.4克。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李玉戈在其住处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鄢某某、付某某、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玉戈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玉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李玉戈对指控其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其辩解没有贩卖过毒品。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李玉戈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2014年初至2015年夏天,被告人李玉戈多次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中:在雨城区雅通市场雅青旅馆4楼、啤酒屋5号对面“文老三”家中向齐某某、张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次;在雨城区XX路XXX号XX宿舍X幢X单元X号付某某家中向鄢某某、付某某、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次;在雨城区XX路XX号XX宿舍X幢X号住处向鄢某某、付某某、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次。二、被告人李玉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李玉戈在自己居住的雅安市雨城区XX路XX号X幢X号宿舍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鄢某某、付某某、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李玉戈在雨城区斗胆村社区业务大厅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后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案发经过及李玉戈身份信息、到案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辨认人身份信息,证实李玉戈住在雨城区XX路XXXX宿舍里面X楼,2015年夏天的一天,齐某某与张某在雨城区雅通市场4楼雅青旅馆耍,齐某某电话联系李玉戈购买200元的冰毒,后李玉戈将冰毒送到旅馆拿给齐某某,张某将齐某某给的200元拿给李玉戈,这次的冰毒只有0.6至0.7克。还有一次也是在2015年夏天,齐某某和张某在雨城区啤酒屋5号对面“文老三”家,张某让买点冰毒,齐某某就电话联系李玉戈购买200元的冰毒,张某将100元交给齐某某说李玉戈拿的冰毒分量少就给100元,后李玉戈将冰毒送到“文老三”家后交给齐某某,齐某某付款100元,差100元,这次冰毒也只有0.7克左右。齐某某和其朋友“野狗”、“曹胖子”等都在“文老三”的家中耍时从李玉戈处购买过冰毒。齐某某到李玉戈家中吃过两次冰毒,时间是在2015年的7月和8月份,吸食的工具就是直接用李玉戈家的。(2)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辨认人身份信息,证实张某通过齐某某的朋友介绍认识的李玉戈,2015年张某在李玉戈处购买了两次冰毒。第一次是2015年的夏天,张某和齐某某在雅通市场雅青旅馆4楼的房间,齐某某提出购买冰毒吸食,张某同意后将200元拿给齐某某电话联系李玉戈购买冰毒,后李玉戈将冰毒送到旅馆房间交给张某等人,齐某某将200元付给李玉戈,冰毒大概只有0.4或0.5克的样子。第二次还是2015年夏天,张某和齐某某在啤酒屋5号对面的一个朋友家耍,张某喊齐某某联系点冰毒吸食,齐某某电话联系李玉戈购买200元的冰毒,因李玉戈的冰毒分量少,张某便提出只给100元,李玉戈将冰毒送到后,齐某某给100元,说差100元。这次的冰毒也只有0.4或0.5克。(3)证人鄢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辨认人身份信息,证实李玉戈住在XX路XX房里面。2014年7月份鄢某某通过朋友认识李玉戈,鄢某某从李玉戈处购买了20多次冰毒。2015年7月13日前几天,鄢某某电话联系李玉戈购买冰毒,后鄢某某到付某某家将200元拿给付某某让其到李玉戈家拿冰毒来一起吸食,说是已经联系好了,后付某某到李玉戈处拿了大约1克冰毒。当晚“小二”到付某某家拿了100元或200元给付某某让帮买冰毒,付某某用鄢某某的电话联系李玉戈未果,付某某出门不久后就拿了冰毒回来一起吸食。付某某和李玉戈住在同一个院子里。2015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鄢某某在付某某家,鄢某某电话联系李玉戈购买200元的冰毒,后李玉戈将1克冰毒送到付某某家中。2014年左右的一天下午,鄢某某到李玉戈家耍,后向李玉戈购买了1克200元的冰毒,拿到付某某家中吸食。鄢某某、付某某、张斯斯一起在李玉戈家吸食冰毒十几次,有时是鄢某某买的,有时是李玉戈请吃的。鄢某某在李玉戈家耍的时候看见汪川、廖斌、廖二胡、刘胖子等人在李玉戈处购买过冰毒。200元的冰毒是1克,100元的是4、5分。(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辨认人身份信息,证实李玉戈(“老李”)住在XX路XX号XX房里面,与付某某住在同一个院坝里。李玉戈直接给张某某、鄢某某、付某某等人说过他那里可以拿到冰毒。有一次是在2014年11、12月份的一天早上,张某某和付某某一起到李玉戈位于雨城区康藏路XX号XX区的家中向李玉戈购买了100元冰毒0.5克,并在李玉戈家中吸食了冰毒。有一次是在2015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和下午,张某某和付某某到李玉戈家吸食了冰毒。2014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鄢某某、付某某、张某某在李玉戈家吸食冰毒。2014年夏天的一天晚上,付某某拿100元给张某某到李玉戈家购买冰毒,后付某某、张某某一起在李玉戈家将购买的冰毒与李玉戈一起吸食了。还有一次是鄢某某和张某某在付某某家耍,后张某某联系李玉戈购买冰毒,李玉戈将冰毒带到付某某家,张某某等人就向李玉戈购买了100元的冰毒约0.4克。2014年初的样子,鄢某某带了200元的冰毒1克到付某某家一起吸食,鄢某某说付某某家的地址是李玉戈告诉的。(5)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证实李玉戈住在XX路XX号X幢X号XX房里面,付某某住在XX路XX号X幢X单元X号。付某某和张某某、鄢某某一起吸食的冰毒都是在李玉戈处购买的。最近一次是在2015年7月初的时候,鄢某某到付某某家后给了付某某200元说让付某某到李玉戈家拿点冰毒,说是已经联系好了,后付某某到李玉戈家向李玉戈购买了200元的冰毒约1克左右。当晚“小二”到付某某家让付某某去买100元的冰毒吸食,付某某用鄢某某的手机联系李玉戈未果,后付某某到李玉戈家中向李玉戈购买了100元约0.5克冰毒。大约在2015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付某某与鄢某某上网后回到付某某家,鄢某某电话联系李玉戈购买200元的冰毒,后李玉戈将冰毒送到付某某家交给鄢某某等。在2014年的一天下午,鄢某某带着从李玉戈处购买的冰毒到付某某家与付某某、张某某一起吸食,付某某家的地址是李玉戈告诉鄢某某的。大约在2015年5月左右,张某某、鄢某某在付某某家耍,张某某联系李玉戈购买100元的冰毒,后李玉戈将冰毒带到付某某家拿了约0.4克给张某某等。2014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早上,张某某和付某某一起到李玉戈位于雨城区XX路XX号XX区的家中向李玉戈购买了100元冰毒0.5克,并在李玉戈家中吸食了冰毒。2014年夏天的一天晚上,付某某让张某某拿100元找李玉戈购买冰毒,后付某某和张某某一起到李玉戈家将购买的冰毒与李玉戈一起吸食了。2014年3月份的时候,付某某、鄢某某、张某某一起在李玉戈家吸食冰毒。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为了借用付某某的驾照,李玉戈请付某某和张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也是在3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付某某和张某某一起到李玉戈家吸食了冰毒。(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辨认人身份信息,证实陈某某绰号“小二”,其与付某某、鄢某某一起在付某某家吸食过冰毒。大概在2015年夏天的一天晚上,陈某某到付某某家,当时付某某和鄢某某都在,陈某某拿100元给付某某购买冰毒一起吸食,付某某当时电话没有打通就说去找李玉戈(“老李”)拿冰毒,几分钟后,付某某拿了一小袋冰毒回家三人一起吸食。陈某某看见有2、3次李玉戈将冰毒送到付某某家,付某某将钱给李玉戈,后付某某和张某某就在家里吸食,有时李玉戈也一起吸食。(7)证人冯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辨认人身份信息,证实李玉戈外号“老李”。5.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证实张某、齐某某、付某某、张某某、李玉戈均系吸毒人员。6.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证实四川蜀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后勤管理服务分公司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康藏路XXX号X幢X号的家属房,于1999年至今一直由该公司的职工鲜宗惠租住。7.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详单,证实李玉戈所使用手机号码的通话情况。8.被告人李玉戈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李玉戈与付某某等住在同一个院子,也就是雨城区康藏路XX号XXX房,康藏路XXX号X幢X号的房子是蜀通公司在管理,是李玉戈以其母亲鲜忠惠的名义租下的,一直是李玉戈在里面住。李玉戈与鄢某某关系较好。大概在2015年3、4月份或2、3月份的样子,李玉戈与鄢某某各出资50元后,李玉戈向一男子购买了约0.2克冰毒拿回李玉戈的住处,与鄢某某、付某某、张某某一起在家中吸食。另外还有一次是在付某某家与鄢某某等人一起吸食过冰毒。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戈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玉戈到案后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玉戈提出自己没有贩卖毒品的辩解,经查,证人齐某某、张某、付某某、鄢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及照片,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李玉戈贩卖毒品的事实,故其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玉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卫人民陪审员 徐继伟人民陪审员 白琼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茂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