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聂志敏申请执行自贡市皓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志敏,自贡市皓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165号申请执行人:聂志敏,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自贡市皓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叶亚兰。本院在办理聂志敏申请执行自贡市皓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自贡市大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劳人仲案字[2017]第2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司法查询程序查明被执行人自贡市皓源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聂志敏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聂志敏未受偿债权1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其君审判员 刘玉聪审判员 王 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