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刑更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让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让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更12号罪犯刘让虎,男,1968年1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五年八月四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宝刑一初字第0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让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八年三月十七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陕刑执字第15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让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本院作出(2011)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3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5)宝中刑减字第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二0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以罪犯刘让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让虎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1个。本院认为,罪犯刘让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让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三年五月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养季审 判 员 刘勇东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