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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黎与安康市秦巴农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黎,安康市秦巴农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张黎,女,汉族,生于1986年10月11日,旬阳县人,住旬阳县城区。被执行人安康市秦巴农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兴安西路。法定代表人李安生,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902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康市秦巴农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40000元;二、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1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康市秦巴农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02执3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荣哲审 判 员  乐发波代理审判员  来 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