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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民再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文秀、曾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文秀,曾金,曾斌,曾涛,唐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民再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文秀,女,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曾金,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曾斌,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曾涛,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新华,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陈文秀、曾金、曾斌、曾涛因与被申请人唐新华民间借贷纠纷(原一、二审案由定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不当)一案,不服本院(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858号民事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黔民申145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陈文秀到庭参加诉讼。再审申请人曾金、曾斌、曾涛,被申请人唐新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文秀、曾金、曾斌、曾涛申请再审称,申请人陈文秀与田景卫系再婚家庭,曾金、曾斌、曾涛系陈文秀与前夫所生。田景卫向被申请人唐新华所借款项系田景卫生前为其赌博所借,没有用于家庭开支。申请人母子也没有继承田景卫任何财产,二审判决申请人母子承担田景卫的2万元债务不当。唐新华在一审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8万元,二审判决申请人承担2万元借款超过了唐新华的诉请。请求再审撤销二审判决,驳回唐新华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唐新华未到庭答辩。唐新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陈文秀、曾金、曾斌、曾涛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4月13日,田景卫与陈文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未共同生育小孩。田景卫系唐新华妻子之堂弟,田景卫分别于2013年4月6日、2013年12月20日两次向唐新华出具借条借款4万元。田景卫于2015年3月7日去世。曾金、曾斌、曾涛系陈文秀与其前夫生育之子女,陈文秀与其前夫离婚后,曾金、曾斌由陈文秀抚养,曾涛由陈文秀的前夫抚养。一审法院以唐新华未向法庭提供田景卫是否有遗产和陈文秀母子继承了田景卫遗产的相关证据为由,判决:驳回唐新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唐新华负担。唐新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二审认为,田景卫生前分别于2013年4月6日、2013年12月20日向唐新华借款各2万元,共计4万元的事实存在。其中,2013年4月6日借款2万元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2013年12月20日的2万元借款,发生在陈文秀与田景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文秀应当偿还该笔2万元借款。唐新华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采纳。本院二审判决:一、撤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印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二、陈文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唐新华借款20000元。三、驳回唐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共计1200元,由唐新华负担600元,陈文秀负担600元。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对唐新华起诉主张的两笔欠款,其中2013年4月6日的2万元欠条已过诉讼时效。对于2013年12月20日的借款2万元,一审庭审中,唐新华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陈文秀及其子偿还1.8万元。再审中,陈文秀提供了署名为田大庆、李觉秀、张羽权、李彩艳、张世婵、张群林等人的证人证言,以及中国农行印江县支行1988年对田景卫的处分通知文件,田景卫的低保领取证一份,拟证实田景卫生前爱赌博的事实。经审查,该证据只能证明田景卫生前具有赌博恶习的事实,不能证明田景卫所借唐新华的2万元债务就是用于赌博,且证人均未出庭作证,对证人身份及证言的真实性均无法核实,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再审认为,再审申请人陈文秀之夫田景卫生前向被申请人唐新华借款4万元的事实应予确认。唐新华在一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8万元,属于其自愿处分民事权利,本院予以认可。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田景卫生前所欠唐新华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田景卫的个人债务?陈文秀之子曾金、曾斌、曾涛是否具有偿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田景卫生前向唐新华所借款项是发生在陈文秀与田景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文秀没有证据证明唐新华与田景卫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陈文秀一方再审提出“田景卫向唐新华所借款项系田景卫生前为其赌博所借,申请人母子也没有继承田景卫任何财产”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唐新华已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陈文秀及其子偿还借款1.8万元,故对陈文秀一方再审提出“二审判决申请人承担2万元借款超过了唐新华的诉请”的再审请求予以支持。唐新华一审起诉并非以陈文秀及其子继承田景卫的遗产作为要求陈文秀及其子偿还债务的理由,一审法院以唐新华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文秀及其子继承田景卫的遗产为由,判决驳回唐新华的诉讼请求错误;二审法院未查明唐新华在一审庭审中已变更诉讼请求为1.8万元,判决由陈文秀偿还唐新华2万元超出了唐新华的诉请,再审予以改判。一、二审法院案由定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不当,再审予以纠正。综上所述,陈文秀及其子曾金、曾斌、曾涛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858号民事判决及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印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二、由陈文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唐新华欠款1.8万元。三、驳回唐新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一、二审受理费共计1200元,由唐新华承担700元;陈文秀承担5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红芳审判员  吴晓慧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维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