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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2232徐玉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232号原告:徐玉斌,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青,淮安市淮安区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北门大街200号。法定代表人:杨扬,该支行行长。原告徐玉斌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徐玉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玉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玉斌负担。审 判 长  杨才国人民陪审员  吴云平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翟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