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9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裕与欧少明、林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裕,欧少明,林月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946号之一原告:张裕,男,汉族,住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贤鹏,福建联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少明,男,汉族,住沙县。被告:林月仙,女,汉族,住沙县。原告张裕与被告欧少明、林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张裕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裕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裕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张裕负担。审判员 黎忠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