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执10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宁乡县大成桥镇海容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宁乡县大成桥镇海容副食品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执10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被执行人宁乡县大成桥镇海容副食品商店(经营者谢明礼,男,住宁乡县,经营场所宁乡县大成桥镇永盛村袁家组。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宁乡县大成桥镇海容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即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微信、支付宝帐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绪伟审判员 周武& # xB;审判员 杨 小 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嘉 琪附有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