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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东阿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阿县燃料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阿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阿县燃料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71号申请执行人:东阿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子珠,经理。被执行人:东阿县燃料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景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初字第1767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76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10833.33元及利息,已执行为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审判员  张壮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