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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一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俞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一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俞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2614号原告:深圳市一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0807974692)。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园北区清华信息港科研楼*楼***室。法定代表人:冷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爱军,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辉,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新昌县。委托代理人:杨孝业,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莉萍,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一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俞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一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一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一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深圳市一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袁 静 来自: